[1] 张翔.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[J].法学家,2018(3):90-97,193-194. [2] 张震. 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[J].中国法学,2018(4):5-22. [3] 张震,杨茗皓.论生态文明入宪与宪法环境条款体系的完善[J].学习与探索,2019(2):85-92. [4] 张明楷. 刑法学[M]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16.21. [5] 汪海燕. 林权改革视域下盗伐林木罪犯罪客体的反思[J].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10,4(5):65-67. [6] 白晓东,李兰英.生态犯罪治理刑事和解模式的困境与出路——以福建生态犯罪“补植复绿”司法实践为例[J].华侨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,2016(2):102-110. [7] 雷鑫. 论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——以李华荣、刘士密等人盗伐防护林案为例[J].法学杂志,2011,32(3):63-66. [8] 王毅. 国家生态安全与生态犯罪惩治[J].森林公安,2018(5):12-16. [9] 王智,刘洪广.生态安全视域下盗伐林木犯罪防控对策研究——基于302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[J].林业资源管理,2019(5):28-32,94. [10] 徐本鑫. 刑事司法中环境修复责任的多元化适用[J].北京理工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19,21(6):140-148. [11] 张志平.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刑法规制[J].北京林业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09,8(1):11-14. [12] 焦艳鹏.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刑法惩治全景透视[J].环境保护,2019,47(6):41-50. [13] 邓国良,石聚航.法益概念的扩张与生态刑法的重构[J].南昌大学学报(人文社会科学版),2014,45(6):97-103. [14] [日]西原春夫.刑法的根基与哲学[M].顾肖荣等,译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4. [15] 王树义,赵小姣.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探索与反思——基于184份刑事判决文书样本的分析[J].安徽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,2018,42(3):102-110. [16] 蒋兰香. 生态修复的刑事判决样态研究[J].政治与法律,2018(5):134-147. [17] 张霞. 生态犯罪案件中恢复性司法应用研究[J].政法论丛,2016(2):112-119. [18] 戢浩飞.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理性审视[J].北方法学,2015,9(5):89-97. [19] 周佑勇,刘艳红.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机制研究[J].东南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,2008(1):47-52,124. [20] 侯艳芳. 论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中刑事和解的适用[J].政法论丛,2017(3):153-160. |